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最新

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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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保护区是指国家或者地方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在一定的区域内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3. 凡在本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生态旅游、自然景观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保护区的设立和范围

1. 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生态建设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公布。

2. 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分布、生态习性、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保护区应当设立明显的界标和标志物,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

三、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1. 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杀害、捕捉、驯养、运输、携带、经营和收购、出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采矿、采石、挖沙、开垦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行为。

3. 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枪支、弹药、毒药、炸药等危险品从事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活动。

4.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5. 禁止在保护区内毁林开垦、围湖造田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的行为。

6.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

7. 禁止在保护区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

8.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行为。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经费保障。

2.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级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 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4. 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存环境和生活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