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园保护法规定

野生动物园保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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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园保护法规定

一、保护对象

本法所称的野生动物园,是指具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放养并供人观赏的场所。

野生动物园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这些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生态、科研、文化和经济价值。

二、保护措施

1. 建立保护区: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园,应当建立保护区,限制人类的干扰活动,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 生态恢复:对于受到破坏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域治理等,以帮助野生动物重建家园。

3. 科研监测:开展野生动物科研监测,了解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分布和栖息地状况,为保护和恢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公众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5. 限制猎捕和交易:严格限制对野生动物的猎捕、捕捉、交易等活动,防止非法猎捕和交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威胁。

三、管理与监督

1. 主管部门:野生动物园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园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管理制度:野生动物园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动物管理、设施管理等,确保野生动物园的正常运行。

3.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野生动物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野生动物园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法规定,猎捕、捕捉、交易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本法规定,损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